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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4- 02- 06 11: 54浏览次数:

冕宁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一)严禁携带各种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禁止在林区牧区生火取暖、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焊接、狩猎、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开工开业、举办篝火、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牧区吸烟、玩火、烧蜂、烧火驱兽、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批准开展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及工程施工等野外用火。

(五)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期,禁火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封闭管理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一切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禁火区,确需进入的,必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

(六)按《森林法》《草原法》《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依法依规批准实施的计划烧除严格按照“八不烧”原则执行,禁止一切搭烧行为。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凡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和临时卡点的检查,扫码登记入山和出山,凡阻拦、妨碍检查工作的,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处理。

(三)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扑火消耗的费用和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因监护责任人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而引发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其监护责任人承担扑火消耗的费用和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

火情报警电话:12119   防火值班电话:0834-6723479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冕宁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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