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冕宁县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冕府办发〔202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阳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权部门:
《冕宁县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冕宁县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省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促进老城区提质与新城区建设良性互动,增强县城综合承载力,让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冕宁发展定位,推动实施城镇化建设“五大行动”,调整优化城市结构,补齐城市建设短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县城,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县城发展质量,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冕宁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功能全面完善,产业结构、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具体包括:
(一)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二)以推动老旧厂区、老旧市场、低效产业园区、传统商圈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以提升生态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四)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五)以强化历史文化保护,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楼宇等特色风貌为主的历史风貌类城市更新;
(六)以更新改造老旧小区、街区,建设完整社区、未来社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主的人居环境类城市更新;
(七)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情形。
第五条 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先城市体检后城市更新。城市更新工作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第六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先体检、后更新,与城市体检工作相衔接,以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统筹开展城市更新;
(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
(三)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城市特色;
(五)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灾等能力。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 成立冕宁县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政策措施,审批实施方案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日常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要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职责,并指定专门机构实施城市更新。
第九条 城市更新工作实行专项规划编制、片区评估和项目实施相结合的制度。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引领;城市更新片区评估要明确更新需求和更新区域,确定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物业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不动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过程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城市体检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谋划城市更新项目库,确定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指标体系,规范指导城市更新有序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识别城市更新区域,确定城市更新核心任务、更新方式、分类指引,划定更新单元以及提出保障机制等。经专家评审、部门审查等程序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查后批复。
第五章 城市更新单元(片区)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结合城市体检发现问题,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片区)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片区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源与特色评估。梳理城市层面对单元(片区)的定位、目标、规模和方式等基本要求,结合城市体检,详细摸查现状建设情况,识别单元(片区)在城市及所在区域的价值,梳理更新诉求,评估单元(片区)内存量资源价值。
(二)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明确单元(片区)目标定位与功能业态,估算单元(片区)综合效益提出单元(片区)更新策略。
(三)精细化城市设计。结合单元(片区)策划编制精细化的城市设计方案,明确城市空间组织、建筑风貌形态、土地功能用途、开发建设强度、道路交通、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等内容,细化更新任务与内容,分类确定更新项目,明确重点更新项目的空间范围和地块等。
(四)综合实施要求。统筹单元(片区)内存量空间资源,对片区资源合理调配,提出项目捆绑实施策略,明确项目组合方式,提出单元(片区)内各项目或地块的实施要求。
第六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结合城市体检结果,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指引,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前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实施方案,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县级各部门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设计进行统筹平衡和分类管控。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涉及由政府组织搬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完成拆迁补偿形成“净地”后,可采取带方案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城市体检工作方案,结合城市更新方式制定分类地价评估政策、标准及土地使用年限。符合自主改造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改变原规划条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采取“双评估”补差方式缴纳土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建立土地资源平衡库,专项用于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和资金平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城市更新相关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整治等各项城市更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空间形态和功能提升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七条 统筹安排城市更新资金,支持城市更新工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城市发展确需支持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征拆、建设、产业、不动产登记、财税、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对在城市更新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