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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水利局关于安宁河冕宁县复兴段防洪治理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 04- 14 09: 22浏览次数:

为确保我县防洪治理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境内安宁河冕宁县复兴段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安宁河冕宁县复兴段防洪治理工程。

二、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位于冕宁县复兴镇,新建防洪堤4.963km,其中左岸堤长2.608km,上起复兴古城冲沟(102°10'51.927"东,28°28'30.635"北,),下至跃进堰取水口上游200m(102°10'47.344"东,28°27'6.655"北,),右岸堤长2.355km,上起安宁河右岸无名支沟头(102°10'47.285"东,28°28'26.652"北,),下至跃进堰上游300m(102°10'43.15"东,28°27'13.18"北)。该堤防工程级别为5级。

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确定该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如下:

1. 工程管理范围:堤防堤身及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其中:临水侧护堤地范围以堤脚线计起,向外水平延伸5米划定;背水侧护堤地范围以堤脚线计起,向外水平延伸5米划定。

2.工程保护范围:临水侧以紧邻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向外水平延伸50米划定;背水侧以紧邻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向外水平延伸50米划定。

三、管控要求

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养殖;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取土、开矿、挖渠;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修建码头或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秸秆、废渣、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炸鱼、毒鱼、电鱼;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特此通告。

                                    冕宁县水利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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